才让王永民先生渡过了难关。
还是姓“资”与姓“社”的问题
王永民的五笔字型案一审赢在什么地方?二审输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一审判决五笔字型第3版的专利权保护第4版?二审判决五笔字型第3版的专利权不保护第4版?成为众人猜测的谜团。
笔者为知道该谜团的真相,搜集了约5公斤重的有关五笔字型材料、照片等。
1994年初,笔者还走访了时任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厅厅长、现任北京市中级法院一中院副院长的宿迟。宿迟毕业于北京大学,曾被公派到德国深造一年。正是他主持了五笔字型专利纠纷案一审的审判工作。
宿迟与笔者谈起该案时说:“在中国的软件业,目前只有五笔字型软件能够与国外跨国公司如微软、CA等公司的软件抗衡,并拥有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这样的软件不受保护还保护什么?”
宿迟的这番话到今天仍然掷地有声。
1994年中旬,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一位负责人与笔者谈起五笔字型案时说:“我认为向五笔字型发明人王永民和王码公司交付使用费是应该的,但不能交的太多,应该协调一下。”
1994年底王永民对笔者说:“有人说我胜诉了,国家的钱全部流入我的腰包里,其实这些人错了,交纳五笔字型使用费的大头是国际跨国公司。”
1994年秋,笔者与五笔字型纠纷案有关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士交谈时,他说:“我们是国有企业,绝对不可能把钱交给王永民,他是私营个体户。”
以上几个人的谈话,并不足以完全解开五笔字型案的谜团,还需要一些事实细化五笔字型案。
从1978年到1994年初,中国对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实行高关税制度,用以保护国产计算机厂 商和国内计算机市场。在这期间国内主要生产计算机和汉卡的厂商,80%以上都是国有企业。如联想、长城公司等等。这些计算机和计算机汉卡,都配有五笔字型 输入法。如果让这些国有企业向王永民的王码公司交纳专利使用费,真的是一场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向非国有企业转移,是用姓社的钱给了姓资的,是一场大是大非的 问题。在我个人看来,这是王永民败诉的根源。
但是,那时,联想公司花费上亿元人民币向美国微软购买视窗95的专利权,这笔钱流进外国人的腰包,就不算国有资产流失?
王永民与比尔·盖茨同样是软件发明人,同样是软件公司,可是结果为何不同呢!这就是用姓资、姓社来看待中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结果。
假如王永民的“五笔字型”软件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话,跨国公司就会向王码公司交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王码公司同时会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额、开发出新的软件技术、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可惜这只是一场美梦。
我国目前有近5000万台计算机,每台计算机几乎都配备五笔字型软件。每台计算机只要向王永民交纳10元人民币的五笔字型专利使用费,王码公司目前将会拥有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
三版与四版,豆与豆萁
五笔字型的三版与四版的关系,是这场专利纠纷案关键问题。还会有不少读者产生这样的疑问,为 什么王永民先生只把五笔字型第三版注册专利,不给第四版注册专利?假如第四版注册专利,这场纠纷不是可以避免吗?用今天有关软件发展趋势来看,造成这些问 题的主要根源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滞后性。
1983年,王永民发明五笔字型第三版,当时中国的司法框架没有著作权法和软件相关配套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只有专利法。五笔字型软件只好穿上专利法的发明专利外衣加以自我保护。
这样一来,五笔字型的第四版也自然不能再次申请发明专利自我保护,因为第四版不是再次的新发 明。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法规解释五笔字型第三版与第四版的关系,我们就会看到清晰的自然关系。五笔字型的第三版具备专利权或著作权后,第四版无论怎样改动多 少都是第三版的补丁版,这是软件的特征。
王永民先生为五笔字型第三版申请发明专利,是在当年没有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可笑的是有些司法的执行者却拿旧的框架,去判决五笔字型三版与四版的关系。
这就如同美国微软公司推出“视窗95”软件后,接连推出“视窗96”、“视窗97”、“视窗98”等一样,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对视窗这些版本说三道四。
纵观王永民的五笔字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国法律界人士、新闻界人士、专家学者们对该案众说纷纭。但是他们都忽略一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漫长的判决。
五笔字型案从一审上诉到二审最终判决竟用三年多的时间,花费了1294天。在这种“马拉松”式的拖延执法期间,让人不难联想到,会有多少形形色色的关系等人为的因素,影响这个案子的公正判决。
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一项有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审理长达数年,这种拖延执法,就是对神圣司法公正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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